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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大宏立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国都证券对大宏立内部控制的核查工作

国都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大宏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现场访谈等途径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1.29%,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7.1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合

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造成的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损失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损失金额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b.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e.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f.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c.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造成的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损失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损失金额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b.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

c.产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重大事故;

d.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e.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制度系统存在较大缺陷;

b.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大宏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宏立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对《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廖海华 胡志明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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