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们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本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以2024年3月28日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3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7.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95名C类激励对象授予356.42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字):
王 磊 黄培明 朱和平
王 磊 黄培明 朱和平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