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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 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9、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0、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公告、通函、股东大会通知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均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在报刊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阅览。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三条 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上市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特定对象接待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文件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信息披露业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填报”栏目提交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予以披露。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条 公司投融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项目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培训或学习。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节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内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通畅,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等内

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

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报告董事会秘书协调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对无法立即处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应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帐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十九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董事会秘书

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对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转交的中国证监会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投资者投诉处理实行问责机制,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处理投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将采取扣除奖金、警告、行政处分、降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责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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