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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5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信质路28号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号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尹巍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2,1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997%。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9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0%。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44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50%。

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73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24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3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律师列席了会议。

(5)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况

2024年3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0),公司独立董事周岳江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等事项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30,9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278%;反对398,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1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98,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5222%;反对398,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477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30,9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278%;反对398,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1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98,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5222%;反对398,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477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30,9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278%;反对398,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1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98,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5222%;反对398,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477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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