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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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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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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除此之外,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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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制订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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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于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结果的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有关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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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相关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含电子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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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不低于10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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