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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在任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本人刘毓文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是? 否√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刘毓文2024年3月29日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本人廖启宇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是? 否√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廖启宇2024年3月29日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本人袁华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是? 否√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袁华刚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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