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丽妆”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共有两名独立董事,谢乐先生和张雯瑛女士,报告期内,两名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间均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两名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如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谢乐先生、张雯瑛女士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乐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本人谢乐,自2022年3月起担任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丽人丽妆”)独立董事,报告期内的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谢乐2024年3月29日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雯瑛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本人张雯瑛,自2022年3月起担任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丽人丽妆”)独立董事,报告期内的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张雯瑛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