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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作为委员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在考虑董事会成员组成时,应确保董事会中执行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组合保持均衡,同时应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的性别、年龄、文化教育背景及专业经验;制定并审阅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物色具备资格可担任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五)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工作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纪录需对会议上所审议的事项及达成的决议做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包括委员所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若委员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送交董事会秘书。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委员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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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