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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О二四年三月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提高本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以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以及本公司《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报告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适时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重大问题或有必要的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如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与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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