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79号),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公司”、“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888.7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5,615.3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638.4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98号)。聚合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20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聚合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7号文),聚合顺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采用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4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4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594.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
号)。聚合顺本次发行可转债已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国泰君安证券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
月
日。同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聚合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均已满,国泰君安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保荐代表人 | 赵晋、陆奇 |
联系电话 | 021-3867679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聚合顺 |
证券代码 | 605166.SH |
转债代码 | 111003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315,565,047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389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389号 |
法定代表人 | 傅昌宝 |
董事会秘书 | 姚双燕 |
联系电话 | 0571-8295555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6月8日 | 2022年3月7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6月18日 | 2022年4月1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过延期,概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延期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 截至2023年末状态 |
1 | 年产10万吨聚酰胺6切片生产项目 | 2022年3月 | 已于2021年末达到可使用状态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4年12月 | 建设中 |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受公共卫生防控要求、拟建土地规划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项目的土建工程实施进度有所放缓,且研发中心配套的仪器和试验设备采购也相应延期。持续督导期内,该项目建设延期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勤勉尽责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尚未完成。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