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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燕、 杨晓丽、张焕杰、伏军(以下统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的独立董事均具备独立性,均符合下列情况:

(一)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独立董事,均不属于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独立董事,均不属于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独立董事,均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独立董事,均不属于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员。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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