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根据《解释16号》的要求,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变更有关会计政策。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该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变更后采用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 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16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五) 变更审议情况
1、 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经审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 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经审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增加公司总资产327,941.53元人民币,增加总负债332,465.73元人民币,减少所有者权益4,524.20元人民币,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为人民币7,434.23元人民币。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合理
变更和调整,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