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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淮北矿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元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

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张领然、何光行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联系电话

0551-6220711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证券简称及代码

淮北矿业 600985

2,481,038,961元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276号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276号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孙方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际控制人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年9月14日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0月2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年报披露时间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29日披露;

年年度报告于

2024

2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元证券作为淮北矿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淮北矿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发行和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淮北矿业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淮北矿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淮北矿业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淮北矿业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淮北矿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淮北矿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淮北矿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淮北矿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淮北矿业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淮北矿业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淮北矿业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淮北矿业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转股事项尚未完成。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张领然

______________何光行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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