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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遴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或根据需要组织面谈;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至少提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须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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