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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环数控: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盈利水平、重大资金支出以及股东合理投资回报意愿等因素,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监事会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如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分配方式,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如利润分配方案为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则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第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第六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当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不得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第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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