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03月)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小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案;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担保、重大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总结、修正、评估;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战略委员会职责权限范围内相关事项的资料,经初审后报战略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后,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保存有关会议资料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议事规则之前,原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小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小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提名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
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备案。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保存有关会议资料十年。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议事规则之前,原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批准。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
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保存有关会议资料十年。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议事规则之前,原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考核对象”)实施有效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针对考核对象的业绩考核标准、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并进行有效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考核对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及拟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按规定实施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对象的考评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和公司有关业绩考核办法,对被考核人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保存有关会议资料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议事规则之前,原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0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