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 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 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