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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帆电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4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 2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 3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 5

第五章 附 则 ...... 5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互相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被占用与转移。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

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的相关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相关责任人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被占用或转移。。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内审部门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应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流程,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的情形,如有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被占用或转移等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监事会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的监督机构,要切实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定期对公司及其控股、全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杜绝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被占用或转移情况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

进行。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利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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