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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科智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公司章程修正案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章程条款章程原文拟修订内容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一百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缺少或者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新任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三)、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及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内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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