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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电子: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陕西长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创和信投资有限公司和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8.395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已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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