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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电子: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陕西长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创和信投资有限公司和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8.395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已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交易标的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交易标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为了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该等承诺履行后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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