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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3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第一百二十四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所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所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一)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5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 (四)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等重大事项; (十)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三)公司回购股份事宜;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7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9第一百八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八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根据党总支前置把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党总支前置把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和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含董监高);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报董事会审议; (十)审批经董事会授权在公司经营计划内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
出; (十一)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1第二百〇三条 (五)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及资金需要,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拟定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第二百〇三条 (五)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及资金需要,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拟定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相关事项应当由独立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九)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方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分别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需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九)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方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分别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审
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3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14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的最低限额。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达到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千五百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百五十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千五百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两百五十万元。第二条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达到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6.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的,由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7.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聘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2第四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职方式
3第五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5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 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6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 (四)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重大事项; (十)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三)公司回购股份事宜;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8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9第二十六条 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该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保证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保证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2第一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如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有权予以更换。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如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有权予以更换。
2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当召集人没有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可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办理。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当召集人没有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可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办理。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3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愿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愿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4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发展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展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发展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提名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提名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建议; (六) 对须提请总办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和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含董监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部门名称:审计部部门名称统一为:审计风控部
2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风控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3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2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开展工作。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财务总监至少应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沟通会做好书面记录并形成纪要存档。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财务总监至少应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沟通会做好书面记录并形成有相关人员签字的纪要存档。
3第十一条 在披露年报的同时,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重大会计差错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正式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更正、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特定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年报信息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五) 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五) 须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2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第十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十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复印件)。
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5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4.10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6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
产。
2第二十八条 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披露要求: (三)公告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5 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进行披露。第二十八条 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披露要求: (三)公告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进行披露。
3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6.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6.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发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二)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五十九条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业务指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3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 风控部是内控建设的评价和监督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工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审计风控部是内控建设的评价和监督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工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六)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七)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八)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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