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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30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新化01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新化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4004号),因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股股东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4年3月23日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关于对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关于对龚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4年3月27日,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4号)、(〔2024〕6号),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4号)内容如下: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龚春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泰化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二)中泰化学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 11 亿元。“23 新化 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

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 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中泰化学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泰化学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及上述2021年、2022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春华,任职期间分管中泰集团财务、投资、融资工作,是中泰集团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局拟决定:

1、对中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龚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新疆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6号)内容如下:

王洪欣: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泰化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 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二)中泰化学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 新化 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 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 年年度报告。“23 新化 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及上述2021年、2022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你时任中泰集团董事长,任职期间全面主持中泰集团工作,利用你在集团的决策地位,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支持,是中泰集团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局拟决定:

对王洪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新疆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认真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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