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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莞证券”)作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所需主要原材料是聚丙烯,其价格受市场的影响较大。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保障企业健康持续运行,公司拟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需求量,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二、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将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聚丙烯期货品种,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二)额度及期限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公司在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 万元(含本数)额度内以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

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任一交易日所持有最高合约价值的 10%。

(三)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形。

三、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是为了锁定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做投机和套利交易。但是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价格波动风险:当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公司可能无法在要求锁定的价格买入、卖出套保或在预定的价格平仓,造成损失;

(二)资金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资金流动性风险以及未及时补足保证金被强制平仓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四)技术风险:从交易到资金设置、风险控制,到与期货公司的链路,内部系统的稳定与期货交易的匹配等,存在着因系统崩溃、程序错误、信息风险、通信失效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成交的风险;

(五)客户违约风险:在产品交付周期内,由于原材料价格周期大幅波动,客户可能主动违约而造成公司期货交易上的损失。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降低各种风险。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二)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需求量,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三)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

(四)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各子公司作为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通过分级管理,形成监督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错单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减少损失;

(六)公司将建立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进行资信审查,确定交易对方有能力履行相关合同。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六、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专项小组,能够有效保证期货业务的顺利进行;

(三)针对期货套期保值所产生的风险,公司已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公司目前的自有资金规模能够支撑本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总额。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可能给其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已建立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制定了合理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业务需求情况以自有资金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且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且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 万元(含本数),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和防范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降低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制定了期货

套期保值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文 斌杨 娜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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