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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莞证券”)作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奇德新材《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等有关人士沟通、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奇德新材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机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内部审计、社会责任、会计系统、财产保护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为采购与应付控制、存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控制、进出口业务控制、募集资金管理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资金管理控制、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研究与开发控制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营业利润的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利润的5%但不超过10%,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利润的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3)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定性标准: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营业利润的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利润的5%但不超过10%,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利润的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授权期限的情况(即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18日),针对该情况,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追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超出授权期限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了追认,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追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奇德新材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授权期限的情况,但超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追认,并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文 斌杨 娜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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