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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于本年度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公司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情况

2024年3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项目2022年1月1日 原列报金额累积影响金额2022年1月1日 调整后列报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44,369,872.15471,611.5644,841,483.71
递延所得税负债16,385,513.60408,140.0216,793,653.62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公司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
变更前累计影响金额变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45,165,086.531,045,496.8246,210,583.35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
变更前累计影响金额变更后
递延所得税负债15,791,403.671,016,464.5016,807,868.17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公司对损益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损益表项目2022年度
变更前累计影响金额变更后
所得税费用35,024,636.0934,439.2235,059,075.31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执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国泰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国泰集团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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