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及106家控股子(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8.77%,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96%。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与资源节约、投资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采购与业务外包管理、销售管理、合同与法务合规管理、担保管理、税务与资产评估、财务报告、全面预算、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
(1)若缺陷导致的错报与资产负债相关
重大缺陷: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重要缺陷: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5%;一般缺陷:错报金额小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5%。
(2)若缺陷导致的错报与利润相关
重大缺陷: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2%;
重要缺陷: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1%;
一般缺陷:错报金额小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1%。
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且影响金额超过重要缺陷的定量标准;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重大错报是指错报金额超过重要缺陷定量标准的;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
①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此类交易的影响金额大于一般缺陷的定量标准;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④去年已存在并被确认为缺陷且本年未得到整改的缺陷;与该缺陷相关的流程和控制已经整改完成,但以后年度又出现个别执行无效的(影响金额未超过一般缺陷的定量标准),视为一般缺陷;
⑤存在于企业新兴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中的缺陷;
⑥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高度关注领域内的缺陷。
(3)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依据缺陷可能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确定,直接财产损失是指实际形成的账面损失或资金支出。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2500万元;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2500万元。
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的;
②重要资产管理不善导致重大的资产损失的;
③违反法规,导致政府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处罚,且金额巨大;
④重大商业纠纷、各类重大诉讼,且赔偿金额巨大的;
⑤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⑥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2)重要缺陷
①公司民主决策程序不够完善,造成一般失误的;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与该缺陷相关的流程和控制已经整改完成,但以后年度又出现个别执行无效的(影响金额未超过一般缺陷的定量标准),视为一般缺陷;
⑤重要资产的安全性存在重大隐患的。
(3)一般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的;
②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③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资产的安全性存在隐患的;
⑤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因素状况,以及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调整。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