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8 证券简称:维海德 公告编号:2024-009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8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日期为2024年3月29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7号),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360,000股,并于2022年8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9,412,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2,950,54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6.2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461,45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2%。
2023年2月1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98,54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023年8月1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444,602股,占公司总股本3.3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2023年10月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3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2024年2月1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0,537,998股,占公司总股本19.73%,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9,41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34,706,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04,118,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4,118,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8,936,273股,占公司总股本56.6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5,181,727股,占公司总股本43.3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陈立武、吕家龙、吴文娟,其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本人减持维海德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①由此所得收益归维海德所有,本人应向维海德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①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维海德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陈立武、吕家龙、吴文娟签署了股份锁定承诺,即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9月29日)起36个月内,陈立武、吕家龙、吴文娟持有的维海德股份中的50万股、50万股、25万股股份不对外转让(如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的,股数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故陈立武、吕家龙、吴文娟上述不可对外转让的股数分别调整为75万股、75万股、37.5万股。
公司股票于2022年8月10日上市,自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9月9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64.68元/股,因此陈立武、吕家龙、吴文娟所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日期为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8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陈立武 | 750,000 | 750,000 | 0 | 注1 |
2 | 吕家龙 | 750,000 | 750,000 | 0 | |
3 | 吴文娟 | 375,000 | 375,000 | 0 | |
合 计 | 1,875,000 | 1,875,000 | 0 | - |
注1:陈立武现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吕家龙、吴文娟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因此上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表格中股份数量在尾数上若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58,936,273 | 56.61% | - | 58,936,273 | 56.61% |
首发前限售股 | 53,720,400 | 51.60% | -1,875,000 | 51,845,400 | 49.79% |
高管锁定股 | 5,215,873 | 5.01% | 1,875,000 | 7,090,873 | 6.81% |
首发后限售股 | 0 | 0.00% | - | 0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5,181,727 | 43.39% | - | 45,181,727 | 43.39% |
三、总股本 | 104,118,000 | 100.00% | - | 104,118,000 | 100.00%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