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中国 北京2024年3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治理,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不跨届任职。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以及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第八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执行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 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执行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执行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执行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执行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
(四)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三)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集中或分散行使投票权,但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第十一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由工作人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第十二条 董事或监事当选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第十三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第十四条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六十日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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