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第二条 规划制定的原则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规划的制定应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董事会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第三条 规划的具体内容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施积极稳健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盈利和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2024年-2026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制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实施上述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的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或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结合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以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重新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征求、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意见,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根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总体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五条本规划未尽事宜
1、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