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广东·中山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3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 4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 6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8
第五章 奖 惩 ...... 9
第六章 附 则 ......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健全内控管理和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和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以管理为导向的审计,对本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内部监督和评价工作,目的是增加价值和改善整个公司的运营管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协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审计实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审计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结果。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并按审计人员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职权,发挥监督、评价职能。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并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对制度执行好、遵章守纪、工作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审计部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通报批评、警告、小过、大过等相应处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情节轻重,按《员工劳动纪律与退出机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 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 在审计部执行后续审计中,如发现前次审计中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没有按照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存在故意或多次行为);
(五) 威胁、利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六)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七) 其他违反公司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