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付荣)
本人作为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的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2023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作为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及独立作用,现将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付荣女士,博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8月至1994年11月,担任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助理审判员;1994年11月至1999年8月,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工业总公司干事;2013年4月至2016年7月,担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兼职律师;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担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2002年8月至今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市第十三届委员会法制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心脉医疗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作为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相关利益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在履职期间,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3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发生;公司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3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发生。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亲自出席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提出了对公司发展和重大事项运作的合理化建议,从自身的专业角度进行研判,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公正客观,最大限度的发挥了自身的专业优势及工作经验,认真负责的提出独立意见以及专业建议,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且合法有效,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包括专业委员会)各项应参加表决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与我保持密切沟通,继续延续前期建立的日常事项及重大事项及时沟通的有效联络机制,为本人深入公司现场审阅、调研创造便利条件,为独立董事全面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治理情况提供给了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在召开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提前并认真准备相关会议资料,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为本人有效行使职责提供了充分便利的条件。
(二)2023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度,在独立董事职责范围内,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对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年度薪酬奖金及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年终奖金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对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了对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了对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奖金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对《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拟变更部分董事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针对公司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重点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必须的业务,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场价格公允,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有关规定,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3)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人对公司2022年年度及2023年半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涉及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行为。
(4) 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5)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发布了《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的自愿性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自愿性披露公告》、《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以及《关于2023年1-9月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未发生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更正的情形。
(6)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7)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实施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及根本利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8)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3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做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本人认为上述相关承诺人均能履行承诺,并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9)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3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确保投资者第一时间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10)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
(11)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包括募集资金使用、董事选举、续聘会计师等重要事项在内的相关议案,为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专业意见。公司董事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各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有效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以及公司决策的科学有效。
(12) 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主营业务之外的新业务。
(13) 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结合公司2023年度的整体情况,我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主动学习并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作用,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中,积极提出建议,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公司各项议案落实情况。
2024年,我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结合公司实际,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继续发挥作用,全力维护公司及各个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到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以及实地考察的次数,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付荣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