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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科药业: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燕桂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陈燕桂,作为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盟科药业”)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以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履历如下:

陈燕桂,现任公司独立董事,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化学教育专业。2006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有机化学专业,获硕士学位。2005年至2012年

月,在东莞东阳光药物研发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研发部副主管、综合部主管、研究所副所长等职位。2012年7月至2023年6月,在乳源东阳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担任监事。2019年9月至2023年

月,在宜昌东阳光医药科技推广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在广东东阳光大健康销售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2015年5月至2023年9月,在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1558.HK)担任销售总监、执行董事。2018年

月至今在宜昌东阳光医药有限公司担任经理。2019年5月至2024年1月,在宜都桂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3年12月起,经股东大会选举,任盟科药业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及表决情况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

次;董事会会议

次,进行了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出席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应出席及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陈燕桂111000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专门委员会本年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提名委员会1100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1100

本人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委员会工作细则,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终止以简易程序发行股票等议案进行审议,切实履行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促进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并审阅了公司审计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计划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就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计划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2023年度,本人主要通过实地考察、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定期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总结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异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认为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认为,李峙乐先生具备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聘任李峙乐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等多个议案,聘任ZHENGYUYUAN(袁征宇)为总经理,李峙乐、袁红、王星海、赵东明

为副总经理,李峙乐为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因此,本人同意相关议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薪酬计划是结合了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能够推动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2023年度,公司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性及独立作用,坚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2023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陈燕桂2024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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