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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冈精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证券代码:836720 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公告编号:2024-016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机械零部件、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家用电力器具、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一类医疗器械、照明灯具、模具的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销售;软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机械零部件、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家用电力器具、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一类医疗器械、照明灯具、模具的研发、生产、销售;有色金属铸造及压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销售;软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是在公司缴纳所得税前,公司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五)支付股东红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以人民币分配股利,在向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股东支付股利时,如果公司有自有外汇的,原则上以自有外汇支付。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以人民币分配股利,在向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股东支付股利时,如果公司有自有外汇的,原则上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文件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三、备查文件

(一)、《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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