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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可行权激励对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范围内,且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经核查公司2023年净利润、拟行权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64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64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本次行权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可行权激励对象所获授在第二个行权期内的10,270,000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监事:

李林杰 张金燕 田丽满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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