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5,043,091.00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51,497,250.9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母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分配利润为580,673,575.08元,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为1,557,348,564.44元。
综合考虑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整体财务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等因素,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同时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董事会拟定如下利润分配预案:
1、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7元(含税),以截至2024年3月26日总股本557,022,123股测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73,204,822.41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入下一年度。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分配比例。本次利润分配股本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公司为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方案是否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七、其他说明
本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