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机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核、监督作用。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书面意
见。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证监局。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及相关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防止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