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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0-16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2 年 10 月 13 日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高效运作,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二人。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
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
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十一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
联董事表决的回避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二日前由召集人指定的人员以专人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时,应表明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
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 会议联系人,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一天告知联系人;是否
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投票。委托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具体委托事
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书面的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会议
主持人,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监事必须亲自签到,不
得由他人代签。委托其他监事到会的,由受托人代签。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交议案。监事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
决定的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提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
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   提案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监事会决议必须
经二分之一监事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位监事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的每项议题应由提案人或其指定的监事作主
发言,说明内容。对于重要的提案,监事会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要求非监事人员介绍情况,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但如有两名以上
监事要求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必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所有监事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程序性、个案性较强而无须对议案进行讨论时,可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即通过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除非监事在决议
上另有明确意见的表述,监事在决议上签字视为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
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
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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