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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本行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5.9亿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律师费等;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

(二)案件事实

2020年1月 7 日,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作为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信托”)(信托计划受托人)交付了 5.9亿元信托资金,由渤海信托向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发放信托贷款本金5.9亿元,贷款期限为3年,宜华生活为本信托贷款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和最高额质押担保,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因宜华生活本息逾期,渤海信托作为原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渤海信托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湘01民初146号】。

(三)诉讼请求

1、被告宜华生活偿还原告渤海信托借款本金59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255,584,840.87元,本息合计845,584,840.87元(已计算至2024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计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宜华生活支付原告渤海信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0,283,772.61元;

3、被告宜华生活承担原告渤海信托因实现债权及质押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

4、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原告渤海信托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对被告宜华生活持有的理想家居国际有限公

司49%的股权,股份数目151,900,000股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6、被告宜华生活承担原告渤海信托因委托第三方监管质押物产生的质押物保管费4,504,000元(保管费暂计算至2024年 3月1日,以后继续根据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计算至质押物依法处置变现之日止);

7、原告渤海信托上述第1、2、3、6项债务及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对被告宜华生活质押的圆木、酸枝乌木、红木家具、原木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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