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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电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第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监事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第十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事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通知。会议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依前述规定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监事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其他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章监事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时每位监事只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书面或通讯表决。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八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年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起生效,本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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