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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百: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要求,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郭军、茅铭晨、潘松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郭军、茅铭晨、潘松挺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人郭军作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解百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否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后续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独立董事:郭军2024年3月26日

本人茅铭晨作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解百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否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后续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独立董事:茅铭晨2024年3月26日

本人潘松挺作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解百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否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后续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独立董事:潘松挺2024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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