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平安电工 股票代码:001359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Pamica Technology Corporation(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24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三月
特别提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电工”、“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4年3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平安电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配套规则发行定价,上市后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
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45,448,48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水平及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平安电工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具体属于“C制造业”中的“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截至2024年3月1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4.58倍。
截至2024年3月12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2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2年) |
603826.SH | 坤彩科技 | 0.1880 | 0.1677 | 47.91 | 254.85 | 285.77 |
601208.SH | 东材科技 | 0.4522 | 0.2708 | 10.81 | 23.90 | 39.92 |
603119.SH | 浙江荣泰 | 0.4778 | 0.4306 | 26.97 | 56.45 | 62.63 |
001255.SZ | 博菲电气 | 0.8663 | 0.7835 | 25.93 | 29.93 | 33.09 |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值坤彩科技) | 36.76 | 45.21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3月12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17.3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5.8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3月12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14.58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剔除极值),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六)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为云母绝缘材料、玻纤布和新能源绝缘材料,广泛应用于电线电缆、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风电光伏和轨道交通等行业,且因其具有耐温、绝缘、耐酸碱等稳定的物理化学特性,应用领域尚在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中。近年来,公司下游行业发展良好、市场前景广阔,受益于国家陆续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处于持续稳步增长阶段,但如果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波动较大,影响下游行业的需求状况,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应短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云母原料、玻纤原纱、化工材料等,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2.80%、54.94%、54.07%和52.68%,占比较高。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上游基础原料价格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云母原料中的天然云母原料属于不可再生的非金属矿物,主要为境外采购,短期内其供应量相对稳定,虽然人工合成云母逐渐替代部分天然云母原料,但是其供应依旧存在着一定的短缺
风险。若未来云母原料供应商所在国与我国之间出现贸易摩擦,将可能导致公司云母原料供应短缺和进口的云母原料价格大幅上涨,同时,若境内玻纤原纱和化工材料由于经济周期出现大幅涨价,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的上升完全、及时转移给下游客户,则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产品出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10,389.36万元、13,716.84万元、18,862.29万元和10,355.5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51%、15.65%、22.40%和24.06%。公司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洲、欧洲和北美等地区,若公司主要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实施加征关税等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或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国际供求关系、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发生不利波动,将对公司出口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四)出现替代性技术或产品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拥有较长的发展历程,技术发展路径较为清晰,下游应用领域广泛。但在未来的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排除出现重大技术革新,导致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也不排除出现成本或性能更具优势的新型产品或材料,对公司产品实现重大替代的可能。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公司未能及时开发新产品并调整产品结构,则会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核心技术外泄风险
除已申请专利的核心技术外,公司所掌握的部分核心技术及生产工艺以“技术诀窍”、“工艺技巧”等形式存在,为此,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等原因导致公司的核心技术外泄,将会削弱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技术人员流失或无法及时补充的风险
公司技术团队的稳定是公司持续保持技术优势、市场竞争力和提升发展潜力的重要保障。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了人才激励办法和竞业禁止规定等措施,技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核心技术团队保持稳定。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需要及时补充高水平技术人才。如果公司技术团队出现流失或无法及时补充高水平技术人才,可能对公司正在推进的技术研发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导致公司核心技术的外泄,从
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七)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69%、32.30%、29.12%和33.66%,2020年至2022年呈下降趋势,2023年1-6月已逐渐回升。公司产品系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研发和生产,产品价格主要取决于项目技术要求、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产品成本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如果出现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原材料、人工成本大幅上升或者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无法保持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大幅下降的风险。
(八)应收账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规模较大,分别为13,438.77万元、14,903.86万元、14,834.66万元和16,602.37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原值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94%、98.84%、98.27%和96.90%,报告期内未发生大额逾期的情形。后续如果公司不能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则可能存在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导致坏账增加或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虽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募集资金按期足额到位、项目组织管理、厂房建设工期、生产设备安装调试、通线试产、量产达标以及市场开发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风险,如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则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及公司的预期收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和机构规模等将进一步扩张,在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公司的管理架构和制度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而迅速、及时地调整和完善,则公司可能出现管理失控的情况,如采购、生产不能有序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出现隐患等,公司的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十)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8,601.55万元、12,180.28万元、13,223.83万元和
8,291.87万元。但是若未来出现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变化、全球经济不景气、市场竞争和汇率波动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和行业整体需求出现下降等不可控因素,公司存在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降的风险。
(十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的风险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121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平安电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平安电工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平安电工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225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平安电工”,证券代码为“00135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45,448,48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3月28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3月28日
(三)股票简称:平安电工
(四)股票代码:00135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8,550.316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638.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5,448,48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40,054,68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网下发行共有931,515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
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 备注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非交易日顺延)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众晖实业 | 7,400.0000 | 39.89% | 2027年3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潘渡江 | 1,096.5750 | 5.91% | 2027年3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潘协保 | 896.0751 | 4.83% | 2027年3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陈珊珊 | 771.5949 | 4.16% | 2027年3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潘美芳 | 680.5144 | 3.67% | 2027年3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邓炳南 | 679.8492 | 3.66% | 2027年3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李鲸波 | 672.5311 | 3.63% | 2027年3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潘云芳 | 522.6423 | 2.82% | 2027年3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方丁甫 | 249.1247 | 1.34% | 2027年3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李新辉 | 247.7940 | 1.34% | 2027年3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裕昇咨询 | 695.6158 | 3.75% | 2027年3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小计 | 13,912.3165 | 75.00% | -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上发行股份 | 3,710.4000 | 20.00% | 2024年3月28日 | -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834.4485 | 4.50% | 2024年3月28日 | - | |
网下限售股份 | 93.1515 | 0.50% | 2024年9月28日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小计 | 4,638.0000 | 25.00% | - | - | |
合计 | 18,550.3165 | 100.00% | - | -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如下:
“(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2,537.32万元、12,107.26万元和12,466.8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600.97万元、11,034.63万元和15,626.55万元,累计不低于1亿元。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66,996.75万元、87,657.65万元和84,209.57万元,累计不低于10亿元。
因此,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即: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
英文名称: | Pamica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3,912.3165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潘渡江 |
设立日期: | 2015年3月19日 |
住所: |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242号 |
邮政编码: | 437400 |
联系电话: | 0715-4637899 |
传真号码: | 0715-4351508 |
互联网地址: | http://www.pamica.com.cn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云母制品研发、生产、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储能电池安全件及配件研发、生产和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绝缘产品及材料的质量检测(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唐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云母绝缘材料、玻纤布和新能源绝缘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平安电工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具体属于“C制造业”中的“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 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李俊 | |
联系电话:0715-4637899 | |
传真:0715-4351508 | |
电子信箱:IR@pamica.com.cn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姓名 | 任职情况 | 本届任职期间 | 直接持股数 | 间接持股数 | 合计持股数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潘协保 | 董事长 | 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 896.08 | 1,086.32 | 1,982.40 | 14.25% | 无 |
潘渡江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 1,096.58 | 2,716.94 | 3,813.51 | 27.41% | 无 |
邓炳南 | 董事 | 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 679.85 | 861.36 | 1,541.21 | 11.08% | 无 |
李新辉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 247.79 | 319.68 | 567.47 | 4.08% | 无 |
魏金平 | 董事 | 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 - | - | - | - | 无 |
李俊 | 董事、董事会秘书、研发总监 | 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 | - | 13.00 | 13.00 | 0.09% | 无 |
方丁雄 | 监事 | 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 | - | - | - | - | 无 |
黎辉 | 监事 | 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 | - | 8.00 | 8.00 | 0.06% | 无 |
丁阳辉 | 监事 | 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 | - | - | - | - | 无 |
李鲸波 | 副总经理 | 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 | 672.53 | 861.36 | 1,533.89 | 11.03% | 无 |
徐君 | 副总经理 | 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 | - | - | - | - | 无 |
吴学领 | 副总经理 | 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 - | 13.00 | 13.00 | 0.09% | 无 |
丁恨几 | 财务负责人 | 2021年10月至2023年9月 | - | 13.00 | 13.00 | 0.09% | 无 |
谢峰 | 独立董事 | 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 | - | - | - | - | 无 |
杜旌 | 独立董事 | 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 | - | - | - | - | 无 |
董丽颖 | 独立董事 | 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 | - | - | - | - | 无 |
注1:2023年9月28号,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延期举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相应顺延;注2:潘协保通过众晖实业间接持有1,086.32万股股份;注3:潘渡江通过众晖实业间接持有2,410.92万股股份,通过裕昇咨询间接持有306.02 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2,716.94万股股份;注4:邓炳南通过众晖实业间接持有861.36万股股份;注5:李新辉通过众晖实业间接持有319.68万股股份;注6:李俊通过裕昇咨询间接持有13.00万股股份;注7:黎辉通过裕昇咨询间接持有8.00万股股份;注8:李鲸波通过众晖实业间接持有861.36万股股份;
注9:吴学领通过裕昇咨询间接持有13.00万股股份;注10:丁恨几通过裕昇咨询间接持有13.00万股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众晖实业,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53.19%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湖北众晖实业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2,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潘协保 |
注册地址 | 通城县隽水镇解放西路北侧平安滨江苑小区3号楼101铺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股权投资及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系,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众晖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潘渡江 | 货币 | 651.60 | 32.58% |
2 | 潘协保 | 货币 | 293.60 | 14.68% |
3 | 潘美芳 | 货币 | 232.80 | 11.64% |
4 | 邓炳南 | 货币 | 232.80 | 11.64% |
5 | 李鲸波 | 货币 | 232.80 | 11.64% |
6 | 潘云芳 | 货币 | 183.60 | 9.18% |
7 | 方丁甫 | 货币 | 86.40 | 4.32% |
8 | 李新辉 | 货币 | 86.40 | 4.32%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潘协保、潘渡江、陈珊珊、潘美芳、李鲸波和潘云芳,情况如下:
序号 | 实际控制人 | 关联关系 | 本次发行前持股情况 |
1 | 潘协保 | 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14.25% |
2 | 潘渡江 | 潘协保与潘渡江系父子关系,潘协保与潘美芳、潘云芳系父女关系,潘渡江与陈珊珊系夫妻关系,李鲸波系潘协保女儿潘艳芳配偶 | 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27.41% |
3 | 陈珊珊 | 直接持股5.55% | |
4 | 潘美芳 | 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11.08% | |
5 | 李鲸波 | 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11.03% | |
6 | 潘云芳 | 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8.64% |
潘协保、潘渡江、陈珊珊、潘美芳、李鲸波和潘云芳系直系亲属及其配偶,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潘协保意见为准。李新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系潘协保外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公司实际控制人意见为准。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潘协保、潘渡江、陈珊珊、潘美芳、李鲸波和潘云芳,上述六位自然人系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且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分别直接持有公司7.88%、6.44%、5.55%、4.89%、4.83%和3.76%的股份,直接持股比例合计为33.35%,并通过众晖实业、裕昇咨询间接控制公司58.19%的股份,一致行动人李新辉直接持有公司1.78%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
93.32%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简历如下:
(1)潘协保
潘协保,男,195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23241952******,住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高中学历,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971年9月至1984年1月,担任通城县云溪公社会计;1984年2月至1991年5月,担任通城县云溪乡企业党支部书记;1991年6月至1997年5月,担任通城县云母制品厂厂长;1997年6月至2021年2月,担任云奇云母董事长;2000年11月至今,历任平安材料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7年10月,兼任中国非
金属矿工业协会云母专业委员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2015年3月至今,历任平安股份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平安股份董事长、平安材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潘渡江
潘渡江,男,197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23241976******,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专学历,正高级经济师。2000年10月至2011年3月,担任平安材料董事长;2011年4月至今,历任同力玻纤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12月至今,担任云水云母执行董事;2015年3月至今,历任平安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担任平安实业董事长;2017年10月至今,兼任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云母专业委员会第六届理事会轮值理事长。现任平安股份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实业董事长、同力玻纤执行董事、云水云母执行董事。
(3)陈珊珊
陈珊珊,女,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23241983******,住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高中学历。2002年6月至2004年1月,担任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文员;2004年2月至2005年10月,担任深圳市大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2005年11月至2017年6月,系自由职业者;2017年7月至今,担任平安实业行政文员。
(4)潘美芳
潘美芳,女,197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23241972******,住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高中学历。1994年3月至1997年6月,担任通城县云母制品厂质检员;1997年7月至1998年6月,担任云奇云母云母纸车间质检员;2000年3月至2005年3月,担任平安材料财务出纳;2015年3月至2020年9月,担任平安股份董事;2006年1月至今,担任平安材料行政文员。
(5)李鲸波
李鲸波,男,197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23241970******,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专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00年10月至2017年11月,历任平安材料董事、总经理;2017年11月
至2019年10月,担任平安材料涂层云母带产品研发工程师;2019年6月至今,担任平安实业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担任平安股份副总经理。现任平安股份副总经理、平安实业总经理。
(6)潘云芳
潘云芳,女,198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23241980******,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专学历,中级工程师。2004年7月至2020年12月,历任平安材料物控员、采购主管、供应部经理、计划物控总监;2015年3月至2020年9月,担任平安股份监事;2020年12月至今,担任平安股份采购总监。
(7)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李新辉,男,1971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23241971******,住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大专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990年12月至1997年11月,担任云溪电站技术员;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从事个体运输;2000年10月至2015年12月,历任平安材料生产技术部经理、营销部经理、技术总监;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担任云水云母生产技术总监;2015年3月至2020年9月,担任平安股份监事;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平安材料副总经理;2020年9月至今,担任平安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
(二)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已经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裕昇咨询,持有公司695.6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潘渡江在裕昇咨询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裕昇咨询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通城县裕昇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潘渡江 |
成立时间 | 2020年9月15日 |
认缴份额 | 4,918.0037万元 |
实缴份额 | 4,918.0037万元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镇解放西路北侧平安滨江苑小区3号楼102铺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 |
主营业务 | 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仅对发行人出资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裕昇咨询的合伙人在公司任职与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所任职务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1 | 潘渡江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总经理 | 2,163.53 | 43.99% | 306.02 |
2 | 方世连 | 有限合伙人 | 退休前担任云奇云母副总经理 | 211.39 | 4.30% | 29.90 |
3 | 邓明旺 | 有限合伙人 | 退休前担任云奇云母生产技术经理 | 210.69 | 4.28% | 29.80 |
4 | 潘艳良 | 有限合伙人 | 运营中心总工程师 | 203.26 | 4.13% | 28.75 |
5 | 丁幼甫 | 有限合伙人 | 选料主管 | 161.90 | 3.29% | 22.90 |
6 | 王良兵 | 有限合伙人 | 退休前云母纸工程师 | 161.90 | 3.29% | 22.90 |
7 | 李书武 | 有限合伙人 | 资源回收部主任工程师 | 133.27 | 2.71% | 18.85 |
8 | 邓志军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区域总监 | 91.91 | 1.87% | 13.00 |
9 | 潘石灵 | 有限合伙人 | 玻纤布制造部生技总监 | 91.91 | 1.87% | 13.00 |
10 | 徐炼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总监 | 91.91 | 1.87% | 13.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所任职务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11 | 李俊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董事会秘书、研发总监 | 91.91 | 1.87% | 13.00 |
12 | 刘鑫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外贸部总监 | 91.91 | 1.87% | 13.00 |
13 | 方爱国 | 有限合伙人 | 云母板厂主任工程师 | 91.91 | 1.87% | 13.00 |
14 | 刘黎爽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中心副总监 | 91.91 | 1.87% | 13.00 |
15 | 吴继芳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区域总监 | 91.91 | 1.87% | 13.00 |
16 | 柳辉 | 有限合伙人 | 云母板厂副总经理 | 91.91 | 1.87% | 13.00 |
17 | 吴学领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91.91 | 1.87% | 13.00 |
18 | 丁恨几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总监 | 91.91 | 1.87% | 13.00 |
19 | 潘斌海 | 有限合伙人 | 云母纸厂总监 | 56.56 | 1.15% | 8.00 |
20 | 朱淼 | 有限合伙人 | 云水云母人事行政总监 | 56.56 | 1.15% | 8.00 |
21 | 丁琪琦 | 有限合伙人 | 总经理助理 | 56.56 | 1.15% | 8.00 |
22 | 黎辉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云母带厂副总监 | 56.56 | 1.15% | 8.00 |
23 | 洪峰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客服部副总监 | 56.56 | 1.15% | 8.00 |
24 | 吴玮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中心副总监 | 35.35 | 0.72% | 5.00 |
25 | 葛凌芳 | 有限合伙人 | 市场部销售经理 | 35.35 | 0.72% | 5.00 |
26 | 黎钊 | 有限合伙人 | 新能源事业部总监 | 35.35 | 0.72% | 5.00 |
27 | 侯艳霞 | 有限合伙人 | 外贸部欧洲区域经理 | 35.35 | 0.72% | 5.00 |
28 | 杨磊 | 有限合伙人 | 复合新材厂副总监 | 35.35 | 0.72% | 5.00 |
29 | 孔庆东 | 有限合伙人 | 同力玻纤总经理助理 | 35.35 | 0.72% | 5.00 |
30 | 谢红丹 | 有限合伙人 | 外贸部亚洲区域经理 | 35.35 | 0.72% | 5.00 |
31 | 黄潇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办企划顾问 | 35.35 | 0.72% | 5.00 |
32 | 潘道祥 | 有限合伙人 | 选料主管 | 31.82 | 0.65% | 4.50 |
33 | 李明 | 有限合伙人 | 仓管员 | 31.82 | 0.65% | 4.50 |
34 | 潘美花 | 有限合伙人 | 已故员工潘彩平之女 | 31.82 | 0.65% | 4.50 |
合计 | 4,918.00 | 100.00% | 695.62 |
注:潘美花系已故员工潘彩平之女,因潘彩平健康原因于2021年
月受让潘彩平所持裕昇咨询出资份额而成为合伙人。
裕昇咨询的出资资金来源为合伙人自有/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各出资人通过直接持有裕昇咨询的出资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特殊安排。
(二)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外,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三)股份限售安排
裕昇咨询针对所持公司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具体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3,912.32万股,本次公开发行4,638.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众晖实业 | 7,400.0000 | 53.19% | 7,400.0000 | 39.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潘渡江 | 1,096.5750 | 7.88% | 1,096.5750 | 5.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潘协保 | 896.0751 | 6.44% | 896.0751 | 4.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陈珊珊 | 771.5949 | 5.55% | 771.5949 | 4.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潘美芳 | 680.5144 | 4.89% | 680.5144 | 3.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邓炳南 | 679.8492 | 4.89% | 679.8492 | 3.6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李鲸波 | 672.5311 | 4.83% | 672.5311 | 3.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潘云芳 | 522.6423 | 3.76% | 522.6423 | 2.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方丁甫 | 249.1247 | 1.79% | 249.1247 | 1.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0 | 李新辉 | 247.7940 | 1.78% | 247.7940 | 1.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1 | 裕昇咨询 | 695.6158 | 5.00% | 695.6158 | 3.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93.1515 | 0.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序号 | 股东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小计 | 13,912.3165 | 100.00% | 14,005.4680 | 75.50% | - | |
二、非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834.4485 | 4.50% | 无限售期限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3,710.4000 | 20.00% | 无限售期限 | |
小计 | - | - | 4,544.8485 | 24.50% | - | |
合计 | 13,912.3165 | 100.00% | 18,550.3165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79,773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众晖实业 | 7,400.0000 | 39.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潘渡江 | 1,096.5750 | 5.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潘协保 | 896.0751 | 4.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陈珊珊 | 771.5949 | 4.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裕昇咨询 | 695.6158 | 3.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潘美芳 | 680.5144 | 3.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邓炳南 | 679.8492 | 3.6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李鲸波 | 672.5311 | 3.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潘云芳 | 522.6423 | 2.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0 | 方丁甫 | 249.1247 | 1.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合计 | 13,664.5225 | 73.66% | -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及其他外部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638.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7.3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17.39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市盈率为:
(1)18.30 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9.4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4.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5.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0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截至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782.8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855.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
根据《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5,325.6551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00%(即1,855.2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27.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710.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375540648%,申购倍数2,662.82759倍。根据《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6,885,380股,缴款认购金额641,436,758.2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218,62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3,801,801.80元。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9,276,00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161,309,640.00元。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18,620股,包销金额为3,801,801.8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约为0.4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0,654.8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754.5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3月2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4〕3-6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7,900.32万元。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保荐承销费用 | 5,532.74 |
律师费用 | 650.94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169.81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18.87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27.96 |
合计 | 7,900.32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7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754.50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55元/股(以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1元/股(以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379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末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4〕3-3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公司2024年1-3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三)2024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隽水支行 | 17700201040012509 |
2 |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416070100100677913 |
3 |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 | 127914367010502 |
4 | 湖北平安电工实业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 | 127915781710903 |
5 |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城支行 | 563884538970 |
6 |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武昌支行 | 8111501013301117468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7 | 湖北平安电工实业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武昌支行 | 8111501012401119140 |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刊登日(2024年3月7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
联系电话 | 010-60833050 |
传真 | 010-60833050 |
保荐代表人 | 柳小杰、彭捷 |
联系人 | 柳小杰 |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予以保荐。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柳小杰、彭捷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柳小杰,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注册会计师,保荐代表人,拥有10年投行工作经验。曾参与或负责海目星IPO、百利科技定向增发、东风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双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天喻信息股权公开征集转让等项目,以及依依股份、生物谷、国源科技等项目改制辅导和定增工作。
彭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拥有16年投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立讯精密IPO、圣邦股份IPO、朗新科技IPO、首都在线IPO、寒武纪IPO、艾为电子IPO、海光信息IPO、国投中鲁定向增发、立讯精密定向增发、冠城大通公开增发、冠城大通可转债、瀛通通讯可转债、广联达定向增发、朗新科技可转债、创智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圣邦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众晖实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9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企业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至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可根据资金需求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价格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
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和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6)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7)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协保、潘渡江、陈珊珊、潘美芳、李鲸波、潘云芳,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新辉,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9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每年减持股数不
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至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锁定期满后,本人可根据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价格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和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7)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员工持股平台裕昇咨询、公司股东邓炳南,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9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每年减持股数不超过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至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可根据资金需求减持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价格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和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6)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7)本企业/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4、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方丁甫,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5、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股份锁定事项、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9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至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当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时,本人将在本人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7)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8)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9)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承诺
1、启动、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2)停止条件
在达到上述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达到启动条件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下同)。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或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则直接实施第二选择。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后,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公历年度中,公司实施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义务仅限一次;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义务亦仅限一次。
3、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的,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回购股份处置方案等具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
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出具之日起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500.00万元,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实施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连续12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2%,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
务完成或解除,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
1)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3)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无法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处置方案: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公司将按股东大会决议的回购股票处置方案,办理相关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当上述1)、3)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公告后的20个交易日内履行增持义务(如遇交易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3)每次增持金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在公司上年度领取薪酬总额的20%,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
1)实际增持金额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时;
2)若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无法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
诺履行的上述增持义务: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6、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10日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公告。
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实施顺序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并严格履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回购条件后15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承诺将延期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50%的薪酬(包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12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薪酬(包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数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众晖实业,实际控制人潘协保、潘渡江、陈珊珊、潘美芳、李鲸波和潘云芳,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新辉,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
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数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众晖实业,实际控制人潘协保、潘渡江、陈珊珊、潘美芳、李鲸波和潘云芳,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新辉,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即期回报会被摊薄,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就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公司已对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最终确定募投项目规划。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随着募投项目逐步完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有效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强内部运营管理,提高战略分析能力、决策质量以及运营效率,完善产品生产和销售网络的全国布局,加强渠道建设,提升市场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市场份额,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精神,公司制定了《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比例、依据、条件、实施程序、调整事项等内容。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权,作出科学、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众晖实业,实际控制人潘协保、潘渡江、陈珊珊、潘美芳、李鲸波和潘云芳,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新辉,就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企业/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企业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企业/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依据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有关管理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且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有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已制定适用于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届时适用的《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该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倘若届时公司未按照《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公司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众晖实业,实际控制人潘协保、潘渡江、陈珊珊、潘美芳、李鲸波和潘云芳,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新辉,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律师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6、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天健会计师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平安电工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0〕第000916号、中瑞评报字〔2020〕第000917号、中瑞评报字〔2020〕第000918号、中瑞评报字〔2020〕第000929号和中瑞评报字〔2020〕第001174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公
司将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机构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3)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4)因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5)本承诺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国法律解释。
(6)本承诺不可撤销。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相关责任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相关责任主体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相关责任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众晖实业,实际控制人潘协保、潘渡江、陈珊珊、潘美芳、李鲸波、潘云芳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新辉,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且不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将促使本企业/本人及直系亲属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
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果未来本企业/本人因有商业机会拟从事、参与或投资的业务可能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人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子公司;
7、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众晖实业,实际控制人潘协保、潘渡江、陈珊珊、潘美芳、李鲸波、潘云芳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新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裕昇咨询、邓炳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回避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关于履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众晖实业以及实际控制人潘协保、潘渡江、陈珊珊、潘美芳、李鲸波、潘云芳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新辉作出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和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确保公司及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作出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共有11名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