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或“公司”)2023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丰新材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刚安 | 联系电话:010-66555253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 帅 | 联系电话:010-6655525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3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4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7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7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3号),警示函显示,公司存在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万吨复合剂产品”实施进展披露不准确、部分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混用等问题。保荐机构获悉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复核并督导发行人积极整改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整改完毕。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0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润滑油添加剂科研中心项目”累计投资2,060.53万元,累计投资进度15.85%,投资进度相对较缓。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保荐机构将持续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1月8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及部分最新政策、证监会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部分证券法相关内容及警示案例等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3号),警示函显示,公司存在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万吨复合剂产品”实施进展披露不准确、部分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混用等问题。 |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利润分配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对公司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出资瑕疵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3号),并于2023年12月27日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萱、尚庆春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165 号。公司已进行了整改,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各项义务。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刚安 张 帅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