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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东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参加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建议等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杨东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2011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取得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专业背景为高级财务人员专业会计学。1987年7月至1997年12月期间,历任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机电安装公司财务科副科长、科长;1998年1月至2008年4月,历任郑州会计师事务所、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副主任、评估主任、审计高级经理;2008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河南分所副所长、总审计师。2011年12月至今,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河南分所所长,现兼任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独立董事任职状态应出席董实际出席委托出席缺席董事是否连续出席股东
姓名事会次数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方式)董事会次数会次数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大会次数
杨东升离任11001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积极参与议案的讨论并发表合理的建议,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对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认为这些议案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议时间会议届次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独立意见类型
2023年4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1.《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同意

6.《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7.《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8.《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0.《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11.《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1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3.《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遵守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分别就公司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等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提出了专业方面的建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2、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遵守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战略决策提出意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了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

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杨东升

2024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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