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刘荣光 | 吴绍臣 | 周井军 |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