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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昇药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昇药业”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海昇药业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下:

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4年1月29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81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4年2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9.9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80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53.8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646.18万元。截至2024年1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035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和长江保荐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绿色专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原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800吨磺胺氯达嗪钠(SPDZ)、200吨3,6-二氯哒嗪(DCPD)、200吨塞来昔布(塞利克西)(CELB)技改扩建;200吨对肼基苯磺酰胺盐酸盐(4-SAPH)、3吨苯溴马隆、3吨布比卡因、3吨吉西他滨技改项目

45,000.00 38,900.00 31,646.18

现有年产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

金额

300吨磺胺间二甲氧基嘧啶(钠)

(SDM(Na))、70吨4-氨基-2,6-二甲氧基嘧啶(ADMP)产品自动化(智能化)提升改造、年产300吨磺胺间甲氧基嘧啶(钠)(

SMM

))产品技改项目

6,500.00 2,000.00 2,000.003 CDMO车间建设项目 3,000.00 2,000.00 2,000.00

54,500.00 42,900.00 35,646.18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昇药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海昇药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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