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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能够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

募集资金,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兴斌、李良琛

2024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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