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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昇药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昇药业”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海昇药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4年1月29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81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4年2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9.9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80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53.8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646.18万元。截至2024年1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035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和长江保荐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绿色专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确认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

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经办部门填写付款申请,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付款流程经审批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流程中注

明的付款方式办理支付,并按月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

4、公司建立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专项台账,在台账中逐

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进行匹配记载;按月编制支付情况明细表,按月汇总报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采用上述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

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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