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656 证券简称:海昇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4年1月29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81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4年2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9.9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80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53.8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646.18万元。截至2024年1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035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和长江保荐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绿色专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说明书预计的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800吨磺胺氯达嗪钠(SPDZ)、200吨3,6-二氯哒嗪(DCPD)、200吨塞来昔布(塞利克西)(CELB)技改扩建;200吨对肼基苯磺酰胺盐酸盐(4-SAPH)、3吨苯溴马隆、3吨布比卡因、3吨吉西他滨技改项目 | 45,000 | 38,900 | 31,646.18 |
2 | 现有年产300吨磺胺间二甲氧基嘧啶(钠)(SDM(Na))、70吨4-氨基-2,6-二甲氧基嘧啶(ADMP)产品自动化(智能化)提升改造、年产300吨磺胺间甲氧基嘧啶(钠)(SMM(Na))产品技改项目 | 6,500 | 2,000 | 2,000.00 |
3 | CDMO车间建设项目 | 3,000 | 2,000 | 2,000.00 |
合计 | 54,500 | 42,900 | 35,646.18 |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