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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2023年,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恪尽职守,审慎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3年末,拥有合伙人245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8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5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和2023年6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

三、审核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委员查阅了安永华明关于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相关资料,认为其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公司第七届审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于审计工作开始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性质及服务范围,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审计计划,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定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定期财务

报告审计、审阅和商定程序执行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审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对安永华明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安永华明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核委员会对安永华明的监督职责。审核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在执行公司2023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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